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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9648   发布日期: [201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

第二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由全省、各市(地)县和国家机关、行业的硬笔书法团体以及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为振兴发展黑龙江省硬笔书法事业而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普及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平、增进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的交流、振兴发展黑龙江硬笔书法文化事业。

第四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接受黑龙江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址设在哈尔滨市动力区规划路华侨名苑B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三) 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四) 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评审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 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六) 组织、代表黑龙江省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 组织、开展全省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 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有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四) 与本会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资格另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团体会员须按细则考核验收);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硬笔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法定代表人;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主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体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办经济实体;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30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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